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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东洲中学章程 序言

作者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东洲中学  点击数 :   时间 :2018-11-28 10:02:58

东洲中学的前身就是东洲书院。据《高明县志》的记载:东洲书院于清末十七年(1891年)建成,是高明当时最高的学府。革命老人“三谭”(谭平山、谭植棠、谭天度)曾在此求学,其中“世纪松”革命老人谭天度同志还多次回到母校参观和指导工作。

现学校有学生836人,共有24个教学班,教职工89人,师资力量雄厚,现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有20人,中级教师62人,初级教师7人。学校占地面积314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118平方米。

2005年11月,学校被评为佛山市一级学校后,确立了学校的办学思路:以改善办学条件为基础,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创“三谭”德育特色为突破口,继续奋斗,使学校管理逐步做到合规范、有特色,让每一个教师得到成功,每一个学生得到发展。

长饮沧江水,共育继后人。东洲中学正以全新的姿态和蓬勃的朝气,不断地向前发展,不断地向前迈进,与高明的腾飞同步,为高明的明天添上绚丽的色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佛山市高明区东洲中学,学校英文名为Dongzhou Middle School ;住所地址为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391号;

第三条  学校由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在高明区明城镇政府领导下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明城镇全镇招生,招生对象为明城镇户籍的学生及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的我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招生规模以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充分发展,办“让明城人民满意的教学”为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发展目标:学生勤学乐学,立志成才,让每个孩子快乐健康的成长;教师善教乐教,走专业发展之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知识渊博、道德高尚的人民好教师;把学校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品牌学校,培养全面发展的东洲英才。

第七条  校园语言:学校集会、课堂教学等要求师生均使用普通话,要求在校园内广泛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办学特色:充分利用明城镇特有的“三谭”教育资源(“三谭”是指明城镇的革命先驱谭平山、谭植棠、谭天度),创建“三谭”精神(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百折不挠的革命精神)教育的德育工作特色。

第九条  学校标识:

1、校训:立志、博学、诚信、和谐;

2、校风:尚德、明理、尊师、爱校;

3、教风:严谨、善导、修身、乐教;

4、学风:勤学、善思、合作、探究;

5、校歌:《东洲中学校歌》;

6、校刊:《东洲人》。

7、校徽:东洲中学校徽整个图形设计成圆形,里面的内容都按照圆形而分布,象征着东洲中学是个团结有力的集体,圆中最为突出的是东洲中学的篆书东洲二字,被安排在圆的正中央,蓝黑色字体让人有一种古朴的感觉,正是要突出东洲中学的悠久文化历史。两个圆合成的空间中底边安排了学校的拼音,蓝底白字,以标明学校名称。上部分为蓝底黄色图案,呈向上的态势,象征着向上的寓意。整个色彩呈强烈的深浅对比,有利于突出主题。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高明区教育局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各方面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7、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强化法制法纪、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9、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校长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党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教育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三条  学校副校长2名。由校长提名、区教育局考察、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和体卫工作安全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各职能部门设正、副主任各1人(总务处不设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报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确立德育首要位置,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纪安全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工会、团委、少先队负责人及班主任为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九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责任感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规范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素质教育十条基本要求》,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大力推进小组合作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实施课堂教学素质化,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劳动技能、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系。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

按教学常规要求,各年级设立学科备课组。每科设备课组长1名,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教师的集体智慧,提高教学质量。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发挥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沟通联系的纽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树立“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教科研工作,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教师授课情况检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制度,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以综合评价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政教处、总务处、体育和卫生教师组成的垂直管理体系,认真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情况要严格手续程序,严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教导处要对各功能室(文印室、图书馆、阅览室、理化生实验室、电脑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作用,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及各专项活动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性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建立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小组,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创设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八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九条  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委、妇委会、少先队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五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教职工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为骨干教师成长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高明区教育系统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向校长室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义务教育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的,可向学校申请帮扶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七)爱护学校公共财物,损坏学校财物按价赔偿的义务。

(八)保障自身安全,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伤害的自己承担责任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高明区东洲中学校长室。

 

 

佛山市高明区东洲中学

○一六年三月修订